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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现在支付乙公司质保金,乙公司上一年已全额提供发票,现在甲公司又注销了且成立新公司,支付质保金时又让乙公司以新公司的名字提供质保金发票合理吗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4:52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不合理,因为乙公司应根据前一年提供的质保金发票发票号码与甲公司本次支付的质保金发票号码的对应关系,且发票抬头应该是乙公司本次支付的质保金发票上抬头应该是乙公司。因此,如果甲公司现在支付乙公司质保金,要求乙公司以新公司的名字提供质保金发票,显然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乙公司为了防止发生支付风险,以及保护自身利益,还应提前获取甲公司新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确保支付的质保金不会被甲公司私自挪用。 拓展知识:有些公司在支付质保金时,为了防止支付风险,还会采取限定性的措施,比如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特定的审计公司审计,由特定的金融机构发出保函,或者从现在开始,甲公司每次支付质保金时,乙公司需要相同金额的甲公司保证金,以此互相制约,以确保质保金不会被挪用。
2023 01/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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