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一批商品,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价款500000元,增值税65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8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向客户转移了控制权,同时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但因对方企业财务困难,何时付款尚难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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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9 19:33
这是一次单项履约义务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价款500000元,增值税65000元,成本为38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向客户转移了控制权,同时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但因对方企业财务困难,何时付款尚难估计。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商品发出之日起15天内,如商品尚未收到客户支付,则视为履约完成,收入确认并计入本期应确认收入,增值税应开具销项发票。同时,为保证本单应收款权益不受损失,实际确认收款时,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应税计入当期收入。
拓展知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节)的规定,企业应当认真遵守营改增的税收筹划和备案管理规定,并在征税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还应当落实会计准则,正确记账,严格管控账务风险,准确确认收入和支出,有效控制财务费用,确保营改增受益最大化。
2023 01/1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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