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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a工程已预缴税款但未开票,b工程开票但未预缴,b的增值税可以用 a预缴的抵吗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9 14:05
李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异地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税局允许的范围内,跨区索取”,a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b工程,但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1)具有相同的纳税人识别号; (2)具有相同的税种和税款所属期; (3)缴费地和开票地一致。 另外,异地预缴增值税须在当期纳税义务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缴纳的税款必须在进项税额的范围内。 从以上可见,在a预缴的税款和b工程的增值税税种、税款所属期及缴费地和开票地一致,及两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一致,且缴纳的税款也在进项税额范围内的情况下,a预缴的税款能够用于b工程的增值税,从而节省税款。 拓展知识:从201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行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政策,建设单位首次在异地开展建设项目,可以先在增值税登记地预缴增值税,随后在增值税开票地抵扣。同时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地区税负可以均衡,多地减税。这样有助于减少建设企业的税负,促进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
2023 01/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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