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共是18000元,只付了16500元,剩余1500元在工资里补发,个税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填18000还是16500元,后面发工资时补发的1500是算进工资里,还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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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19 12:48
一般情况下,个税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填18000元,即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而未发放的部分在工资里补发,应算进工资里。
另外,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单据明确的金额应按发放的金额为准,按发放金额进行申报;如果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明确金额加未发放的补发,则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申报。
因此,在申报个税时,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共是18000元,只付了16500元,剩余1500元在工资里补发,填写时需计入实际支付金额为18000元,而1500元则算进工资里。
拓展知识:
根据《个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发放的金额扣除,但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放经济补偿金金额的五倍。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应当抵扣当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应作为当月的工资收入抵扣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金额。
2023 01/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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