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11月开出一张专票,然后12月要红冲,已在12月3日红冲,,在12月5日发觉是红冲错误,但是购买方在12月5日下午3点左右,已抄税,但是我这里是5日4点左右红冲作废,购买方发消息说我把专票红冲了,确实这张专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我要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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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18 1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如果一张发票被红冲作废,发票收付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发票的抵扣、退还等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发票的抵扣、退还等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023 01/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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