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供货的公司是一家餐饮店,总公司在西安,其它城市很多分店。我们开的发票都是寄到总公司西安的,刚税局打电话说濮阳那边给我们这边税局下了协查函,协查我们给濮阳开的发票合同,纳税凭证,请问发票都没寄到分公司濮阳,为啥会协查我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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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8 11:45
这是涉及到税务运作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发票的认定过程一般采用“先发票、后付款”的原则,以决定增值税纳税,而对货物就餐服务的供应方,发票必须随货物就餐服务一起送达,如果发票没有随货物就餐服务一起送达或者发票的供货方所在地与销售方所在地不同时,将会影响税务稽查机关对发票真实性的审核。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会向供货方发出一封协查函,要求提供发票的真实性证据,例如销售方收到发票有证明的送货清单、销售方对发票内容、签发时间、货物就餐服务交付时间、是否已经交付付款、购买方是否验收等。
2023 01/1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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