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4月29日售给本市 M 公司产品一批,货款总计10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M 公司交来一张出票日为5月1日、面值113000元、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无息票据。该企业6月1日持票据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如果本项贴现业务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应交税费要求写出明细账。)
1)收到票据时:
2)贴现时:
3)如果贴现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取得贴现额时的分录:(短期借款写出明细科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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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7 16:22
1)收到票据时:应收票据 113000元, 应交税费13000元,增值税13000元,应收账款100000元。
2)贴现时:银行贴现 113000元, 短期借款 113000元,税金借方13000元,应收账款 100000元 。
3)如果贴现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取得贴现额时的分录:短期借款 113000元,税金借方13000元,应收账款 100000元,银行存款 111400元(贴现额)。
拓展知识:如果贴现金额不足以抵消原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余额,应把贴现金额先部分抵销原应收账款,剩余金额用于支付应收票据余额。此时,应收账款的余额应当作为短期借款进行记账。
2023 01/1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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