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苑支行于2017.5.10对甲企业发放一笔贷款,金额500000元,期限一年零两个月,年利率6%,2017.12.20以前,甲企业一直能按期支付利息;2018.3.20结息日至2018.7.10到期时,甲企业账户无款支付,直至2018.8.10才一次性将该笔贷款的本息还清。贷款逾期的罚息率为每天万分之四。对该笔贷款从发放开始直至还清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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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1/17 11:54
会计处理原则上应该从贷款发放开始登记记账,当贷款发放时,银行对甲企业发放500000元,可以通过借贷平衡的方式记账,即借方登记应收贷款500000元,贷方登记银行存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零两个月,按半年一期计息,则自2017.5.10至2017.12.20,按照每半年一期的方式计息,每期的利息为500000元*6%÷2=15000元,在2017.12.20之前,利息按期支付,此时仍然应通过借贷平衡记账,借方登记应付利息15000元,贷方登记应收利息15000元;而当2018.3.20结息到期时,甲企业账户无款支付,因此通过累计借款的方式,借方登记应收贷款500000元,贷方登记应付利息3000元;等到2018.8.10,甲企业还清该笔贷款本息,此时,借方登记银行存款503000元,贷方登记应收贷款500000元,同时因为逾期还款,应该在借方登记应付罚息503000*4‰=201.2元,贷方登记应收罚息201.2元。
拓展知识:罚息是指因借款人逾期支付借款利息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属于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惩罚,罚息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或不同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023 01/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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