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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12分)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技术服务业务,预计每年获得1500万人民币收入,该企业有以下三种选择:(1)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2)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技术服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3)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三种情形的增值税没有差异,试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明三种情形所适用的税法规定,并计算出应纳税额,为该外国企业作出最佳选择(暂不考虑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16 21:54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首先,该外国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等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500万*25%=375万元。 2.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技术服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技术服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500万*25%=375万元。 3.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外国企业如果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该企业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500万*10%=150万元。 综上,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第三种情况适用的税法规定税率最低,应纳税额也最低,因此,最符合外国企业的利益,应选择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以最低的税率取得技术服务收入。 拓展知识:在中国境内开展海外技术外包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技术外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把技术外包服务划定为投资特别优惠行业,减税优惠政策也比较明显。
2023 01/1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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