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一半时,a公司要求a与b之间合同作废,要求用c公司和b签订合同,并且要求b公司退回所付货款,再用c公司给b付款。这样做有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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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16 14:28
是的,存在税务风险。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受到两方同意,未来成交时,其变更或作废,都将受到相关税收影响。A公司要求与B公司之间合同作废,并由B公司退回所付货款,再用C公司给B公司付款,其实是前后双方的税收不同的互换,受到不同的税收征收,这样做有可能会遭受税务部门的巨额税收处罚,从而影响到双方的正常营业。
拓展知识: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并全面了解合同详细信息,以避免受到税务风险的影响。同时,买卖双方应了解有关税收的有效管理政策,避免税收征管,提高税务效率,提高企业效益。
2023 01/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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