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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您好我们单位为了支付专项款,要求供货单位以货物质保金名义先支付100万全款,然后单位再向供货商返还100万款项合规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6 13:59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您的公司以货物质保金的名义预先支付100万全款,再向供货商返还100万款项的做法,是规范的、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金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交纳给另一方当事人,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根据该条规定,约定双方当事人,供货商交纳给买方质保金,可能作用在以下几种情况:(1)预先支付货款;(2)履行保修义务;(3)补充货物或改善质量;(4)增加和改善货物发出日期;(5)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因此,您的公司以货物质保金的名义预先支付100万全款,再向供货商返还100万款项,是规范的、合法的。 拓展知识:质保金是企业风险管理策略中的重要部分,可以以不同形式出现,如交款、抵押、保证或其他形式,起到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企业的不良经济损失,防止货物质量降低,保证重要利益有效保障。
2023 01/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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