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没有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这样统一按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不是必须分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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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16 1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货物及劳务、服务一起销售,价格不能明确分别计价的,可统一按货物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没有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也可以统一按销售货物13%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但是,如果货物和安装服务的价格都能清晰的确定,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服务各分别计税,并依据其对应的税率核算相应的税额。此外,有些特定的销售货物,如食品和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其销售税率以及纳税期限有特殊要求,这样就不能统一按货物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需要根据其真实的经营情况来进行税收管理。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货物和劳务服务同时发生的,其货物销售价格能够明确分别计价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服务各分别计税”,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价格都能清晰的确定,那么就必须要分开核算两者的销售额,并分别按其对应的销售税率计算销项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2023 01/1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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