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银行的电子回单上显示不作为收款方的发货依据,税务局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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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14 21:50
电子回单不能作为收款方的发货依据的,税务局是不认可的。因为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条例中,发票是税务管理当局确认收支情况的唯一有效凭证,而电子回单只是银行系统中存储支付交易记录的一种收据,但不具备发票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发票和有效票据,才会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用于认定和计算税款。
拓展知识:发票是一种票据,可以根据税收条例以及税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发放,用于证明纳税人或纳税人之间的收付款情况,比如货物的买卖、服务的提供等。发票可以有效地起到隐私保护的作用,并且可以作为税收征收的有效凭据,用于认定税款数额及确认征税程序,是税收管理机关确认企业税收情况的有效证明。
2023 01/1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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