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同城销售给红星厂乙产品900件,每件售价50元,但货款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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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4 18:29
企业向红星厂乙出售的900件产品合计45000元,每件50元,但货款尚未收到。这是合同订立后,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卖方付款。但是卖方在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未能如期付款,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提出催收要求,如果买方仍然不能支付,则卖方可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以及起诉造成的其他费用。
拓展知识: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中不可或缺的资产之一,是企业获得的现金的延迟科目。公司因为购销双方按照约定的期限货款未能收到,可以采取账务处理及其他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以良好地维护企业资产,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2023 01/14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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