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是以前年度2017年开来的也已入账,然后2018年被税局告知为失控,当时增值税,附加税,滞纳金都已交,然后2022年又被稽查局证实已虚开,要求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单位会计在2018年账面已冲减成本,然后稽查不同意,说2017年的成本费用不能在2018年冲销,应该在当年度冲销!不理解!!望解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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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14 10: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营所得的税收应当按照计算所得额的价值,以收入发生为准,纳税义务应当按照惯例和事实发生时间计算。所以2018年账面冲减成本是不合法的,而2017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在2017年计入成本冲销,否则就会影响税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从而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为了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应该在决策上提高认识,正确认识和把握企业税务问题,正确处理与税务相关的各种事宜,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另外,企业应当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实行税务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税务管理质量。
2023 01/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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