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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请问老师,房地产企业21年销售未完工收入1000万,年报是按照10%调增了100万 ,本年第四季度确认了收入,报第四季度所得税季报时,特定业务计算金额应该填多少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23 01/14 08:53
江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费用和税金的特殊填报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①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才填报。(一般认为在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确认为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只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中。) ②若在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 ①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②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填报说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将与开发项目相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发间接费。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其中并不包含业务招待费。而且开发间接费最终将转入产品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
2023 01/1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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