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一下,这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告知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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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9:53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机构的一种制度,它指的是行政机构在处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向相关当事人书面通知,说明其决定或行政行为的真实、详细、合法的理由,让当事人不仅知道行政决定,而且明白它的以后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以便让当事人事先做出明智的决定和行动,以便合法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告知制度是行政机构的一种制度,它指的是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行为和其它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必须向有关当事人公开宣布,以便当事人知道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从而避免他们受到意外的损害,并便当事人能及时采取行动,以便于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明理由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让其事先了解行政机构处理事项的真实、详细、合法理由,以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以便让当事人做出明智的决定和行动。而告知制度则是为了通知当事人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以便让当事人及时采取行动,以便避免意外损害,同时也可以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制度。
拓展知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还包括申请程序、公示中止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等。申请程序是行政机构规定的一种程序,要求有权利行使各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前应向行政机构提出有关申请。公示中止制度是行政机构规定的一种制度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构在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前,应当公示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行政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手段,规定有关行政机构拒绝执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应采取的行政措施。
2023 01/13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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