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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总公司在广州,分公司在广东清远,不属于同一管辖区,那么分公司需要独立做账,独立报税吗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7:16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只要在境内建立分支机构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有分支机构共同缴纳所得税:(1)境内各分支机构的总部与总公司在同一管辖区;(2)分支机构的职能范围、财务账簿、凭证及其它有关文件与总公司一致;(3)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所得算术核算其分支机构的所得。 因此,在总公司在广州,分公司在广东清远,不属于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分公司需要独立做账,独立报税。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当独立编制,同时,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应当由分支机构本身向税务机关申报、独立纳税,或者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但分支机构应当独自承担各自所得税负担。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建立后,可以分别缴纳所得税或由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共同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共同缴纳所得税,否则分支机构必须独立缴纳所得税。
2023 01/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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