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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13%计算增值税。主营A产品,销售价格为200元/件,单位成本100元/件,一次性购货量200件以上(含500件),享受九折优惠,另外还提供(2/10,1/20,n/30)的折扣优惠条件。10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1000件,当日货款未收。10月13日,乙公司将货款付清,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请对甲公司以上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1:46
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甲公司这次业务处理账务如下: 1、当甲公司10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1000件时,应在借方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成本”,贷方记“销售收入”,其中“销售成本”=1000件乘以100元/件=10万元,“销售收入”=1000件乘以200元/件=20万元; 2、当乙公司10月13日付清货款时,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的借贷方各记一笔;但由于甲公司享受了(2/10,1/20,n/30)的折扣优惠条件,那么可以在“银行存款”借方记录收款金额,在“销售折让”贷方记录折让金额,以及在“应交税费”贷方记录增值税; 3、此次计算增值税时,甲公司一次性购货量200件以上(含500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者可以享受9折优惠,此时甲公司应填写免税或者半税票,并在“应交税费”贷方记录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折让)×13%;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一次性购货200件以上(含500件),或者天数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9折优惠,否则按正常税率计算。
2023 01/1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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