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公允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递负,已确认,同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上升,又大于计税基础,这个时候确认递负的时候,要不要把转换日已经确认了的递负给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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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13 07:14
根据税务筹划准则,在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日期,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产生递负,应在当年全年扣除。同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上升,若大于计税基础,则当年的递负应按转换日的确认的递负金额扣除。同时,也可以按转换日前一年度确认的递负金额按规定的比例扣除。在准确核实后,可以把转换日已经确认了的递负给减去,以防止税务上重复计算递负抵扣。另外,对于转换日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情况,则不能享受递负抵扣的税收优惠。
拓展知识:递负抵扣,是指固定资产减值的损失金额可以用于抵扣当期及后续期报税所得额的收入税,从而减免纳税义务。递负抵扣的原则,是指在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确定之后,按比例抵扣收入税,而不影响报税所得额的计算。
2023 01/13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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