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超过本人缴费工资基数4%的标准部分,除了不允许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标的部分还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吗?例如,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实际缴费900元,可以扣除600元,剩余的300元不能扣,除了不能l扣,这300元还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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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12 22:03
答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缴费的税前有限额600元,缴费900元,可以按照600元的标准扣除,但超过600元的部分不允许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计算时,超标的部分仍需纳入计算。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年金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凡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每个纳税人每财务年度可扣除公积金、年金等个人缴费所得税前有限额总额至多600元,实际可依据实际缴纳金额扣除,超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4%的标准部分归个税计算。特指上述情况,超标的部分仍需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以减少本人应缴纳的税费。
拓展知识: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对收入额度低的群体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000元的全体纳税人,实行累进税率征收;适用于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000元的少数民族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住房贷款利息减免政策等。
2023 01/1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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