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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本公司原股东A持股99%股东B持股1%,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两个股东都增加了金额,但是A股权变成了98.99%,B股权变成了1.01%,这种情况A股东需要缴纳个税吗?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12 10:39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答:根据《关于企业增发股份并改变股权结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93号)的规定,原股东减少持有股份后,所得税计提方式是按照“买入价(或合理价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减值”确定计提所得税金额。 因此,原股东A减少持有股份后,应按照“买入价(或合理价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减值”确定计提所得税金额,如果买入价(或合理价格)中存在有形资产,则以有形资产的增值额或贬值额来确定计提的所得税金额。 另外,《企业增发股份并改变股权结构企业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规定,企业增发股份,改变股权结构时,原股东所得的股权增值部分,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附加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股东股权份额减少时所得增值部分,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而言之,A股东减少持股份额,既需要按照“买入价(或合理价格)×剩余持股比例所得减值”确定计提所得税金额,又要缴纳所得增值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拓展知识:企业增发股份改变股权结构,除涉及上述税收处理之外,也应关注相关财务处理问题,因为该种处理中新股的发行价格,可能影响原股东的股权份额,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此外,企业应完成相关财务处理时,还要遵循《关于企业增发股份并改变股权结构企业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94号)的规定。
2023 01/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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