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和合同法,有的时候第三人支付对价并且知道前面的抗辩事由,合同或是票据也成立。保护不是善意第三人,有的时候第三人不是善意,不保护。我有点弄不清楚,什么时候保护什么时候不保护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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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12 10:27
中级经济法规定,第三人支付对价可以使票据或者合同有效。对于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应当保护其权利,这也是注重实质效力的原则。但是,对于不良第三人,由于其身份可以被认定为虚构,将不予赋予其保护权。因此,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必须要求在共约订立合同、票据时,第三人是善意的介入者,而且该第三人支付价款时,双方应当有绝对知情,以避免第三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拓展知识:除了善意第三人,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第三人,比如抵押人、保证人等,该第三人一般可享有一定的保护权,但是受到诸如实质效力等原则的限制,其保护权不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权。
2023 01/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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