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一栋经营管理用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年租金为240万元,于每年年初收取。相关资料如下:(1)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写字楼停止自用,准备出租给乙公司,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预计尚可使用46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存在减值迹象。该写字楼于2006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账面原价为197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2011年1月1日,预收当年租金24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甲公司按月将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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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1 20:23
根据给出的资料,甲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将写字楼停止自用,准备出租给乙公司,并在2011年1月1日预收当年租金24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甲公司将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根据成本模式,甲公司把该物业计入其余相关支出中,按月摊报,即按月摊报乙公司支付的租金,而乙公司每月根据约定支付租金,由甲公司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写字楼的折旧费用也由甲公司支付。拓展知识:成本模式是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租赁的确认方式之一,即租赁物的价值除以租赁期限,以期望使用期内的租赁收入等于租赁物的累计成本。
2023 01/1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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