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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26 14:55
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证券监管体制是整个证券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因对证券市场并对证券监管手段功能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传统不同而各不相同,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历经改革,尤其是证券法修订之后,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将更加迫切。 折叠编辑本段传统模式及发展 按照监管主体分类,传统的证券法研究习惯把各国证券监管体制模式分为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中间型监管三类。 1.集中型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 2.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型模式有两个特点:(1)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2)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3.中间型监管模式。中间型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模式,它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和自律型两种模式相互协调、渗透的产物。中间型监管模式有时也被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类型。二级监管是指中央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德国是中间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也采取这种监管模式。 近20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交易电子化、资本跨国界自由流动的发展,证券交易也日益突破国界和时区的限制,向全球网络交易发展。随之而来的则是证券市场合纵连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这种新的发展趋势使证券市场的风险加大。因此,各国在不断开放国内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对本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自律监管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如一向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英国,为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也在1997年设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实行综合性监管,并重新修订法律,制定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金融市场法》,规定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目标。
2022 12/2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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