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举债购置固定资产的文件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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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2 12/01 17:00
你好; 没有专门的; 我看云南方面的 有相关的规定; 你参考下 :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优先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在资产使用上,《办法》提出,可以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率。
资产配置
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在资产配置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在购置过程中,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是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从资产配置标准上看,《办法》明确,通用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资产使用
不得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在国有资产的使用上,《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同时,《办法》提出,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资产处置
出售资产需先进行资产评估
在国有资产处置环节,《办法》要求,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需要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此外,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收益管理
资产处置收益需上缴国库
对于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过程中,取得的收益,《办法》也明确了管理方式。其中,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资产使用收益方面,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此外,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2022 12/01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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