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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简单点说就是建筑企业中标后,主要是由分公司施工,所有得成本都进入分公司账,然后分公司对准总公司结算,总公司拿分公司的发票作为成本抵扣,总公司对准业主开具发票。(大概就是100万的工程,分公司对准总公司开具90万发票,总公司保留10万元管理费,总公司对准业主开具100万发票。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主要想咨询此种情况,总分公司互开发票是否可行?有无关联方交易,公允价格定价问题,?还有在建筑法下是否有转包嫌疑?在税法,会计法下有啥不合理的地方?在审计中一般有啥风险?
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2 11/23 20:45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首先啊,如果说你这边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确实双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可以相互进行开票处理。那么开票的金额就根据那个市场价格,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就行了。在会计和税法这一块儿是没有问题的。
2022 11/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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