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12月,该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材料10吨,价款共计12 000元,增值税税额1560元,价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尚未收到。
(2)向西密公司购入乙材料5吨,价款共计2100元,增值税税额273元,价税款尚未支付,货物尚未收到。
(3)向永兴公司购入丙材料16吨,价款共计8 000元,增值税税额1 04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货款暂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4)以银行存款5413元偿还西密公司和永兴公司之前欠货款。
(5)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运杂费共69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按两种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上述两种材料运达,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
(7)仓库发出一一批比甲材料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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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4 | 提问时间:2022 11/14 19:17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分录吗
2022 11/1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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