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供货合同,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A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B公司向A公司交付设备;余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A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A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B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A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设备。
问题:1.A公司行为不付15万元是否合理?行使了何种抗辩权?
2.B公司拒不返还设备是否构成抗辩理由?为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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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2 11/09 20:45
合同履行顺序不同,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抗辩权也不一样,比如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就有先履行抗辩权。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022 11/0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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