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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票据法律问题::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和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这两句话不是想矛盾吗?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22 11/06 21:59
小田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转让本生是有效力的(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 但如果有“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就没有效力了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2022 11/0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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