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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有担保合同的模板 WORD版的可以分享吗
84784972 | 提问时间:2022 11/02 09:42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参考 : 合同模板 保证合同 编号: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手机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手机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所签订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权人及保证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包括以下债权债务合同: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第二条 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每笔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6.1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则保证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配偶一并签字并提供担保。保证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保证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6.2 保证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 保证人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 保证人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6.5 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6.6 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债权人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对于保证人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保证人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2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保证人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3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保证人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保证人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4 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5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7.1款、第7.2款、第7.3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保证人保证根据债权人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7.6 保证人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保证期间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保证人保证根据债权人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7.7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8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7.9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还应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能够有效证明其担保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7.10 如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该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 7.11 保证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7.12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 7.13 保证人同意授权债权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债权人将涉及保证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2 保证人出现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补充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 8.3 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9.1.1 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9.1.2 保证人或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任一保证人或债务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保证人或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任一保证人或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9.1.3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9.1.4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债权人满意的; 9.1.5 其他严重影响主债权实现的情形。 9.2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9.3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3.1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9.3.2 损害赔偿金; 9.3.3 违约金; 9.3.4 罚息、复利、逾期利息; 9.3.5 正常利息; 9.3.6 本金。 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10.3 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将其违约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及/或提供给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且无须告知保证人。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法律)。 11.2 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各方仍须履行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效力、变更或解除、补充及份数 12.1 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保证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如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合同自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如保证人为两人或以上,本合同自任一保证人以及债权人依照前述约定进行签章后生效,效力及于签章各方。 12.2主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12.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债权人执[壹]份,保证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3.2 就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保证人;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保证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保证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保证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保证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保证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3.4 如果保证人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13.5各方确认以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络邮箱,作为互相之间往来及涉诉讼时司法机关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向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 保证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债权的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债权凭证无须送达保证人。 14.2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债权人有关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和债务人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债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债权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债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4.3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及确认 15.1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已提请本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15.2 保证人在此确认,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对于本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充分理解并表示接受。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 见证人(签名):
2022 11/0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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