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公司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因为在房屋拆迁中,第一次房屋拆迁及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公司将款项金额汇入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发放。所以拆迁征收发放第一次的人员名单发放清册公司没有,在第二次公司接手自己发放时,办公人员只是以签订合同日期来推算月份。请问一下老师这样推算可不可以?
如果要去拆迁征收办去拿第一次发放清册(因为公司还欠征收办600万未付清)的话。要不要公司提供什么手续给我?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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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2 10/27 19:30
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子处理。需要公司提供一些辅助证明这个业务的资料作为依据给。
2022 10/27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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