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在网上查阅的资料显示,销售再生水税率为13%,即征即退50%,请问这个政策不适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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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2 09/01 12:48
一是污水处理劳务“即征即退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劳务”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享受现行“后即征即退70%”免税条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二是再生水“即征即退50%”
再生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可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等。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销售,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50%。享受该优惠的条件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是代收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虽然是与水费一并收取,但属于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因此,自来水公司代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销售自来水的价外费用,不得单独开具发票,在代收水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022 09/0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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