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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我们研发公司开发的app和店家合作,店家支付授权使用费1000元,中间还有第三方销售平台参与,并且在我们和店家成交金额中抽取50%,店家先将款全额转给第三方销售平台,剩余50%转给我们,我们和店家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000元,和第三方销售平台也签了合同,他们收取成交金额50%;这种情况我们给店家是开100%金额发票还是只开50%金额另外50%由第三方销售平台开给店家? 第三方销售平台代收款项再转给我们是否合规
84784956 | 提问时间:2022 08/31 22:58
百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您好,研发公司应按照收取店家的金额100%开票,销售平台按照收取研发公司的金额100%开票。店家先将使用费转给销售平台,可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处理是合规的。 可以简单理解为有2笔业务。第1笔是研发公司与店家之间的业务;第2笔业务是研发公司与销售平台之间的业务。店家与销售平台没有实质的业务往来,店家将使用费先给销售平台,实质是代收业务,销售平台收款后扣除抽成转给研发公司是合理的。
2022 08/3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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