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8月10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在汇票上注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的货物因存在严重质址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8月11日,戊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乙公司拒绝的丙公司理由是货物未通过验收。请问一下,乙的理由对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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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2 07/20 10:03
同学,您好!
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题述,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不得就与戊公司前手丙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2022 07/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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