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解答: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这句话说明,虽然是自己开发的无形资产,但是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已经“费用化”处理,其计税基础为0,并没有单独确认无形资产。
常见的例子,就是企业的研发技术和自行培育的品牌(商标)。特别是典型的企业的品牌(商标),在商标注册和商品、品牌的应用中花费的各种费用,尤其商品、品牌的价值跟企业日常巨额广告宣传是分不开的,比如国内或全世界知名的品牌、商标都是经常花费巨资进行广告宣传的,但是这些广告宣传费,都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亦是如此,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商标、品牌等也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无论是会计核算或税务处理都是“费用化”处理的,但是却可以实实在在的形成“无形资产”,所以会形成账外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