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2021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事项如下:
资料一:2020年5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台A设备,总价款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设备标准安装(安装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不单独销售,A设备为专用设备,无法由其他方进行安装),甲公司另提供法定质保期后3年的维修和保养服务。A设备单独销售价格为1450万,甲公司单独对外提供维假修服务的售价为每年每台30万元,单独对外提供保体服务的售价为每年每台5万元。
资料二:2020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1000台台B设备,单位销售价格为5万元,单位成本为3.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0万元。 设备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日之
前支付货款,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有权退还B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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