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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购销双⽅现⾦折扣应该怎样处理?
⼀、销售⽅的会计核算变化
对于现⾦折扣的会计处理,新收⼊准则实施后,财政部会计司以问答形式对于销售⽅会计处理要求按照“可变对价”进⾏处理,属于⽐较重⼤的变化。因为之前的会计处理是把现⾦折扣作为融资费⽤处理的,计⼊“财务费⽤-现⾦折扣”科⽬。变化之后的现⾦折扣,在确认收⼊时计⼊“合同负债”,实际发⽣时再冲减。
1、确认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合理预估的现⾦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确认的销项税额)
2、收到货款时
借:银⾏存款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财务费⽤-现⾦折扣
贷:应收账款
说明:购买⽅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折扣⽐例与预估的⽐例不⼀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财务费⽤-现⾦折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