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是服务行业,供应上采购商品是13个点进项税,但是我们在销售的时候是提供的积分兑换服务,客户通过积分兑换将商品买走。我们销项都是6个点的发票。这样合理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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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2 06/22 15:24
你好,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和其他非电信业的应税服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2022 06/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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