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情:2018年6月1日,李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
年。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找到了经济实力较好的甲、乙、丙
3人。甲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表示愿意在李某不能履行时代为还
款。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李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丙单方向银
行出具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函。
问题:
(1)甲、乙、丙3人是否都可以设立保证?若能够设立保证的,
保证的性质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14分)
(2)如果甲、乙、丙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间何
时届满?为什么?(12分)
(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经过银行同意,李某将债务转让给刘
某,此时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12分)
(4)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李某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3
个月,保证人对于变更之后的债务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12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14 11:45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 06/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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