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由张某和李某两个股东分别出资120万元和8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和李某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和40%。本年度,甲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实税前利润100万元(已经扣除了20名职工150万元的工资、薪金),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本年度股东张某和李某有三种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股东张某和李某不取得工资、薪金,只取得红利,即年终甲公司按照本年税后利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红利按照6:4的比例全部分配给股东张某和李某。方案二:股东张某和李某取得工资、薪金与取得红利相结合。即股东张某和李某全年分别取得工资、薪金12万元、8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年终股东张某和李某分别取红利28.5万元(40.5-12)、19万元(27-8)。方案三:股东张某和李某只取得工资、薪金,不取得红利。即股东张某和李某全年分别取得工资、薪金40.5万元、27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研究方便,假设不同方案下股东张某和李某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数分别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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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06/14 09:56
您好同学,具体是什么问题
2022 06/1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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