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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 2019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40 000元(共4 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4 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4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的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3600元,增值税税额468元,对方代垫运输费8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6 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72 000元,增值税税额9 360元,运输费用
84784989 | 提问时间:2022 06/13 15:51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2 06/1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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