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要求:(1)编制甲公司2021年3月1日销售商品及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2)假定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编制其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55 | 提问时间:2022 06/12 12:34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 06/12 12:54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改良折旧的有效期限? 15小时前
归还欠款对企业利润表有何影响? 17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