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规依据。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2014年第35号)是有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政规章。
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是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