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这个会计处理没明白,举个例子,分录咋做的?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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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9 | 提问时间:2022 06/05 08:10
你好,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特殊租赁业务包括三种:转租赁、生产商或经销商的融资租赁、售后租回。这里要学习的售后租回是相对最难理解的,可能看几遍了都看不懂。不用担心,只要静下心来看大白话,一定可以轻松看懂。
一、什么是售后租回?为什么会有售后租回?
老规矩,先画个图,一图读懂什么是售后租回以及各主体的身份。
从上图可以看出,这里包含了关于同一项资产的两个交易关系:
首先,A出售给B。A是卖方,B是买方。
然后,B出租给A。B是出租人,A是承租人。
A既是卖方,又是承租人,属于卖方兼承租人。B既是卖方,又是出租人,属于买方兼出租人。这样的业务就是售后租回交易。
A把资产卖给了B,又租回来,证明A对资产是有使用需求的。那A为什么要卖掉?
因为A把资产出售给B可以一次性获得一大笔钱,但是租回资产,只需要按约定期限每期支付一小笔钱,A手里就会剩余一大资金可以利用。
这样既满足A的资金使用需求,又满足了A的资产使用需求。对A来说,就是一种融资行为。
B从A买进资产,又出租给A,证明B对资产是没有使用需求的。那B为什么要买进?
从B的角度出发,如果不考虑资产的存在,其实就是B把一大笔钱借给了A,A分期向B还款,但这样对A来说风险很大,因为B随时可能还不上钱,所以通过把资产卖给B,A还不上钱时,B至少享有资产的所有权,类似用资产做担保,只是这里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
这样既给了B一个投资有保障、风险又小的机会,又满足了B的获取投资收益的需求。对B来说,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所以,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售后租回交易就达成了。
二、售后回租的识别
既然这个交易叫做售后租回,也就是先出售再租回,出售也就是先得符合销售。会计讲究实质重于形式,一项交易形式上确实转移了法定所有权,但实质上不一定就属于销售,还需要加以判断。
属于销售的,才构成售后租回,否则就不构成。也就是说,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售后租回,就看是否属于销售。
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销售,就要回到《收入》这章,能够确认收入的就是销售,也就是说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才属于销售。
我们在《收入》中学过,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不能仅仅只考虑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是否转移给客户,还需要综合考虑对商品是否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客户是否占有商品实物、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给客户、客户是否已经接受了商品。这些在前面的收入大白话中讲过,这里不深究。
上面说的确认收入是看商品的控制权是否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言外之意,在销售发生以前,控制权是在卖方(上图A)手中的,否则就谈不上在控制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收入。
我们这里学习的是判断一项售后租回业务是否属于销售,并不是判断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是销售发生以后的事情。所以,我们只需要看卖方兼承租人A是否享有资产的控制权,如果A享有控制权,才有资格作为卖方出售资产,后续才有资格在控制权转移给买方兼出租人B时考虑确认收入(但是售后租回这个特殊业务中不确认收入,因为这里一般是固定资产,不是存货,而且如果可以确认收入的话,企业就可以利用售后回租操纵利润了)。
所以,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就看资产转移之前承租人是否取得对资产的控制权。
如果承租人(卖方)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买方)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没有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三、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这部分的逻辑稍有点点复杂,先画个小框架。
(一)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1. 卖方兼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卖方兼承租人而言,就两个角色,可以分为两个交易来看,但都是基于同一项资产。
一是作为卖方,把资产卖给买方。
出售固定资产,收到的是银行存款,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这属于《固定资产》这章中学过的内容。
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拆分开来讲,这里省去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这个中转站。
二是作为承租人,从出租人处租回资产。
承租人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属于前面几节学过的内容。
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出售资产收回一笔钱,同时又拿出一笔钱去租回来。相当于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公允价值卖了收回银行存款,另一部分换回了使用权资产(其实这部分也是卖了再拿钱去租)。
所以,售后租回业务就是把出售和租回两个交易组合在一起。会计分录也是两个交易的分录整合到一起就可以了。
借:银行存款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固定资产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资产处置损益
以上是卖方兼承租人的处理,其实本质上没有新内容。
2.买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买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与卖方兼承租人的处理原理一样,就是买进资产,再把资产出租资产,按照前面学过的出租人的处理方式处理就行了,教材上也没有细说,就一句话。
3. 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的调整
回到这个图中:
前面说过,对A来说,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对B来说,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如果A销售给B的资产的价格低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就相当于没有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来,B少给了A一部分钱(就是销售价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就要想办法调整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但又不能破坏自由交易的原则,考虑到A还要为租回资产支付租金,会计前辈们就想出来了一个解决办法,把B少给的这部分钱,当成是A支付给B的预付租金。
如果A销售给B的资产的价格高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同理,需要调整成公平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考虑到A采用售后租回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A多收到的这笔钱就相当于是A额外向B融的资,即视为额外融资处理。
(二)不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上面说的是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也就是属于售后租回业务的处理。如果不属于销售,也就不属于售后租回的业务,那么就不能按照上面的方式来处理。
不属于销售,就说明只是形式上看起来像售后回租,实质上不属于。但卖方兼承租人与买方兼出租人之间的交易目的还是一样的,A为了融资,B为了投资。只是不符合资产的销售,可以理解成这笔借款没有了资产作为担保,那就是普通的借贷合同,即B一次性借钱给A,A分期还款给B。
对卖方兼承租人A来说,这笔借款就是长期应付款,属于金融负债;对买方兼出租人B来说,就是长期应收款,属于金融资产。
2022 06/0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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