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在2015年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7月我司创业板挂牌上市,2022年进行股票分红,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员工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考国税函〔2001〕84号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部分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可以按照 财税〔2012〕85号文: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仍需按照股息红利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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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3 | 提问时间:2022 05/31 14:02
2021年7月我司创业板挂牌上市,2022年进行股票分红,减半征收。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2 05/3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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