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案例。一名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在2012从分公司调到总公司工作,同年与总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事项。此名员工,发现在分公司工作的时候,没有给交足五险。现在,与分公司的合同已取消。请问,员工是否可以与总公司就分公司工作时没给交足保险可以仲裁?请问原因。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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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2 05/25 20:31
这个是可以去仲裁的,虽然合同到期了。公司是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个实体,《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22 05/2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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