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日,销售B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
上注明:价款共计 30 000元,增值税 3900
元,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 500元,款项己
付。
(2)13 日,应付丙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60000 元到期,无力付款。
(3)18 日,向新北公司销售 A 商品一批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 40 000 元,增
值税 5200 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n/30,商品己发出,并办妥托收款手续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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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6 | 提问时间:2022 05/25 11:13
同学。
你好,请发完整的题目。
2022 05/2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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