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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王丽为借款融资,遂与张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东出借 100 万元 给王丽,借款期限为半年,约定到期后王丽应将借款归还至杨云,如果逾期还款, 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年后,杨云仍未收到王丽的还款,此时杨云能否 以王丽与张东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张王丽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 定,分析结果
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2 05/22 13:53
小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还规定:如果借款人欠钱不还,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在还清本金的情况下,支付利息以及产生的逾期利息。借款人依旧拒绝偿还的,贷款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确有借款事实存在的,判决借款人予以偿还。如果借款人依旧坚决不予执行,贷款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那么借款人很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 05/2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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