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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疫情期间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免征的会计处理,具体分录?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2 05/17 13:56
李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有免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规定的是在我国新冠病毒疫情最严重的时候2020年2月6日发布的,是鼓励企业对疫情捐赠而出台的优惠政策,是针对境内捐赠的。因此,企业给境外企业捐赠疫情防疫物资不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的优惠政策。
2022 05/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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